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 為做好本市核準類和積分類人才引進及入戶工作,進一步加強人才引進服務和管理,提高服務效能和水平,根據國家、省關于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接收、留學回國人員引進等有關規定,以及《深圳市戶籍遷入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戶籍遷入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及名詞解釋】 本辦法適用于《戶籍遷入規定》所規定的符合核準類入戶條件的人才,以及通過人才引進積分渠道申請入戶的人才,其辦理引進及入戶手續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人才引進,包括接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從市外調入干部和招調工人,以及引進留學回國人員等。
本辦法所稱入戶,是指非深圳市戶籍人員將戶籍從其他地區遷入深圳市。
在人才引進過程中,入戶手續一并辦理,以下統稱“人才引進入戶”。
第三條【引進原則】 人才引進入戶堅持服務發展、科學公平、分類施策、能力優先、注重貢獻、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四條【引進方式】 根據人才不同條件和特點,人才引進入戶分核準類和積分類兩類。對達到《戶籍遷入規定》規定核準類條件的人才,按核準類引進,由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核準后直接辦理引進手續;對于未達到核準類條件的人才,按積分類引進,根據申請人個人條件進行積分,在市發展改革部門制定的人才引進入戶年度計劃安排范圍內,按積分高低排序確定引進人選。
第五條【職責分工】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人才引進入戶的計劃安排和統籌,引導人才引進入戶工作有序實施。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負責人才引進入戶政策的擬訂和組織實施,建立全市統一的人才引進入戶信息系統,組織市、區人力資源部門具體實施并指導監督。
各區(含新區,下同)人力資源部門負責業務權屬范圍人才引進入戶的具體實施工作。包括受理、審核、審批人才引進入戶的申請。
市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牽頭制定體檢標準,并指導、監督指定醫院做好人才引進的體檢工作。
市公安部門負責辦理遷戶、銷戶等手續。
市稅務部門負責協助審核(復核)入戶人員在深圳市的個人依法納稅信息。
市教育、科技創新、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與本辦法相關的信息共享、協助審核、服務監督等工作。
第二章 人才引進入戶的條件
第六條【基本條件】 申請引進入戶的人才應同時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未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及活動,無刑事犯罪記錄。
(二)身體健康。通過市衛生健康部門、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指定醫院進行體檢,結論為“體檢合格”。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二)款第1、2項條件的人才除外。
(三)在本市正常繳納社會保險。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第4項且取得學位時間不超過2年的、第八條第(二)款第1、2項條件的除外。
第七條【應屆畢業生核準類條件】 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符合第六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按核準類的引進方式,經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核準后辦理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接收手續:
(一)具有國內普通高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學歷,且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人員。
(二)具有國內普通高校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學歷,且年齡在40周歲以下的人員。
(三)具有國內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學歷并取得學士學位,且年齡在35周歲以下的人員。
屬于深圳生源的應屆畢業生,符合上述條件,或具有國內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專學歷且年齡在35周歲以下的,可以辦理畢業生接收,接收后到公安部門辦理復戶手續。本款所述深圳生源指參加高考時具有深圳戶籍的人員。
屬于國內普通高校統招統分、培養方式為非定向、學習形式為非全日制的應屆畢業研究生,參照普通高校全日制研究生辦理。
非應屆畢業生以及入學時未納入國家普通高校招生計劃、未經省級招生主管部門批準招收的畢業生,或畢業時未納入當年全國統一派遣計劃的畢業生,不適用于本條款。
第八條【在職人才核準類條件】 從市外調入干部和招調工人、引進留學回國人員(以下統稱引進在職人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按核準類引進方式,經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核準后直接辦理在職人才引進入戶手續:
(一)學歷型人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1.具有國內博士研究生學歷,或具有博士學位,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
2.具有國內碩士研究生學歷,或具有碩士學位,年齡在40周歲以下的。
3.具有國內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學本科學歷并具有學士學位,年齡在35周歲以下的。
4.在國(境)外學習并獲得學士以上學位的留學人員。其中學士年齡在35周歲以下,碩士年齡在40周歲以下,博士年齡在45周歲以下。
(二)專業技術型人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1.本市認定的任期內高層次人才且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
2.持有效期內的深圳市鵬城優才卡且符合相關規定的。
3.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年齡在50周歲以下的;或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本項所述人員需同時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專及以上學歷。
4.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年齡在35周歲以下的。本項所述人員需同時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專及以上學歷。
(三)技能型人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1.在世界技能大賽和國家級一、二類職業技能競賽中獲獎的人員,或獲得“中華技能大獎”“全國技術能手”“廣東省技術能手”“深圳市技術能手”稱號的人員。本項所述人員年齡要求在45周歲以下。
2.具有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或經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的企業、社會培訓評價組織核發的高級技師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年齡在40周歲以下;或具有技師職業資格證書(或經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的企業、社會培訓評價組織核發的技師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年齡在35周歲以下。本項所述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需同時符合《深圳市緊缺工種(職業)目錄》。
(四)獲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且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人員。
第九條【積分條件及辦法】 達到一定學歷、技術技能水平,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基本條件,但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核準類引進條件,且年齡在50周歲以下的其他人才,可按積分類的方式申請辦理人才引進。由市、區人力資源部門在市發展改革部門制定的年度計劃安排范圍內,按照積分高低排序審批辦理。
具體操作細則見附件,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適時進行動態調整。
第三章 辦理程序
第十條【辦理方式】 核準類和積分類人才引進入戶業務,申請人均可在年度申報的規定時段內,通過以下方式之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一)單位申辦。申請人通過已辦理人才引進入戶單位立戶登記的用人單位申辦人才引進。
(二)個人申辦。申請人以個人身份申辦人才引進入戶。
第十一條【人才引進單位立戶】 通過單位申辦方式辦理人才引進入戶的,用人單位應當在申辦前辦理人才引進立戶登記。在本市依法成立、正常運作的各類法人機構或具有用人自主權的其他組織,均可申辦立戶登記。
第十二條【單位申辦業務權屬劃分】
核準類業務權屬劃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用人單位,可自主選擇在市或區人力資源部門辦理核準類人才引進入戶業務:
(一)我市市屬機關事業單位和國家、省駐深機關事業單位。
(二)我市市屬國企。
(三)我市認定的總部企業。
(四)我市直通車大企業且在有效期內。
除上述單位外,其他用人單位通過所在區(原則上為商事登記注冊所在區)人力資源部門辦理。
積分類業務權屬劃分:用人單位申辦積分類業務均在所在區人力資源部門辦理。
第十三條【個人申辦業務權屬劃分】 符合第八條規定的在職人才,以個人申辦方式辦理人才引進入戶業務的,由繳交社會保險所在區人力資源部門辦理。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應屆畢業生、第八條第(一)款第4項規定的留學回國人員且取得學位時間不超過2年的、第八條第(二)款第1、2項規定的高層次人才,由申請人自行選擇擬入戶地(接收地)所在區人力資源部門辦理。
第十四條【核準類人才引進辦理流程】 符合核準類條件的人才,按以下程序辦理引進入戶手續:
(一)申請。在規定時段內,申請人以個人申辦或單位申辦方式通過我市人才引進系統向業務權屬部門提出申請。
(二)受理。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及行政服務相關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
(三)審核審批。市、區人力資源部門對受理通過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批,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結果,對情況特殊需進一步審核的,審核時限可適當延長,最長不超過30個工作日。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審核結果出具入戶指標。
(四)非深圳戶籍申請人憑入戶指標信息在入戶指標卡有效期內到公安部門辦理入戶手續。符合本市隨遷政策的子女可同時辦理隨遷入戶手續。
第十五條【積分類人才引進辦理流程】 符合積分類條件的人才,按照積分類人才引進入戶操作細則的規定程序辦理引進入戶手續。
第十六條【申辦材料】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牽頭制定人才引進入戶申報指南及申報材料清單,并結合業務實際進行動態調整,通過市、區人力資源部門官方網站及時公布。
第十七條【其他事項】
(一)應屆畢業生派遣和報到。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畢業生辦理引進手續后,應當回畢業院校辦理派遣手續并回戶籍所在地辦理戶籍遷移手續,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報到及戶籍遷入手續。
(二)人事檔案商調。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條件的人員〔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4項的除外〕,申請人辦理人才引進時,應當同時申報本人調出單位和人事檔案情況。其中有人事檔案的,應按規定辦理人事檔案轉接手續。具有干部身份的辦理調干手續,具有工人身份的辦理調工手續;其他人員辦理招工手續。有檔案保管權的用人單位可自行辦理檔案商調手續并根據檔案自行確認申請人的干部或工人身份;個人、無檔案保管權的用人單位應委托業務權屬所在區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機構辦理檔案商調手續,由業務權屬所在區的人力資源部門審核確認其干部或工人身份。
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4項規定的留學人員在辦理引進后,應按規定辦理建檔和商調手續。其中,有檔案保管權的用人單位自行辦理檔案建檔、商調手續;個人、無檔案保管權的用人單位應委托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機構辦理檔案建檔、商調手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申請人責任】 申請人應確保申報信息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并如實申報調出單位和人事檔案情況。
申請人未如實申報信息和人事檔案情況,或未按規定辦理檔案商調手續的,有關責任后果由其本人承擔。
申請人有申報虛假信息或提供虛假材料等行為的,不予辦理人才引進手續,記入本市人才引進入戶征信系統和本市人力資源政務服務信用系統,5年內不得申辦人才引進及入戶業務;已領取人才引進審核文件的,予以撤銷;已入戶的,予以注銷,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責任】 用人單位應確保申報信息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
用人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記入本市人才引進征信系統和本市人力資源政務服務信用系統,該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經辦人5年內均不得辦理人才引進及入戶業務,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用人單位為非本單位人員辦理人才引進入戶的。
(二)違反相關規定代辦人才引進入戶的。
(三)申報虛假信息或提供虛假材料的。
(四)不嚴格核實申報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行賄、受賄或索賄情形的。
(六)有其他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的。
第二十條【審批部門責任】 市、區人力資源部門在人才引進入戶業務中實行經辦負責制,違反本辦法及其它有關規定的,按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監督管理】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對全市人才引進入戶業務實施動態監管,并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要求以及業務開展情況,對外發布人才引進入戶業務負面清單。被列入人才引進入戶業務負面清單的學歷、職稱、技術技能資格證書等材料和事項,將不作為人才引進入戶的申請依據。
各區人力資源部門在各自管轄范圍內依職責做好業務監管。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其他】 本辦法所稱“以下”不包含本數,“以上”包含本數。
第二十三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21年 月 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渡钲谑腥瞬乓M實施辦法》(深人社規〔2016〕22號)、《深圳市人才引進綜合評價指標及分值表(2017年)》(深人社規〔2016〕23號)、《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實施辦法》(深人社規〔2016〕24號)、《深圳市留學回國人員引進實施辦法》(深人社規〔2017〕4號)、《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深圳市出國留學人員資格審定實施辦法的通知》(深人社規〔2018〕6號)同時廢止。